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张某、李某、赵某作为发起人。通过募集方式设立。 2017年,丙公司因骗取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行为,被工信部处以暂停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申报资质的行政处罚,同时被财政部门罚款1.3亿元。 经过整改,2019年1月,丙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9年4月2日,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合同,约定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进行结算。4月8日,丙公司依约发出货物,4月9日,丙公司向开户银行办妥托收手续;4月20日,丙公司收妥款项。 2019年7月,丙公司未支付货款,向戊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支票,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和收款人名称,授权戊公司补记收款人,后戊公司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2019年真题] 丙公司设立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合计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丙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A.20% B.35% C.50% D.60%正确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