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2011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3日,购进材料A一批,未验收入库,分期付款方式,预付款5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00元,税额20400元,按合同剩余的50%货款在10日内,通过银行付清。 (2)4日,购进货物一批500件,货物已入库,款已付,取得专用发票,价款150000元,税款25500元,同时,发生购货运费,收运输发票,注明运费950元,杂费50元,保险费30元。 (3)5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具专用发票350000元,税款59500元,开普通发票,收杂费117元 (4)7日,销售产品给小规模纳税人,收现3510元。 (5)8日,收到购货单位价外费用1170元。 (6)15日,用购进的A材料,发职工福利,材料账面价6000元。 (7)20日,门市部交营业收入2340元。 (8)23日,将委托加工产品10000元,成本8700元,赠送希望工程。 (9)25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510元。 (10)28日,将自己已使用1年的小轿车(原价12万元),以100000元的价格出售。 (11)30日,从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材料5000元,取得普通发票;发生运费200元,取得运输发票一张。 (12)月底,盘库,发生原材料非正常损失,账面价10000元。
5 日销售产品实现销项税额=59500+117/(1+17%)×17%=59517(元) 7 日销售产品给小规模纳税人实现销项税额=3510/(1+17%)×17%=510(元) 8 日收取价外费用实现销项税额=1170/(1+17%)×17%=170(元) 20 日门市销售实现销项税额=2340/(1+17%)×17%=340(元) 23 日视同销售实现销项税额=10000×17%=1700(元) 销项税额合计=59517+510+170+340+1700=62237(元) 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3 日购进材料形成进项税额=20400 元 4 日购进货物并支付运费形成进项税额=25500+95×7%=25566.50(元) 25 日购进税控收款机形成进项税额=510 元 30 日购进材料支付运费形成进项税额=200×7%=14(元) 进项税额合计=20400+25566.50+510+14=46490.50(元) 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15 日发放职工福利转出进项税=6000×17%=1020(元)发生原材料非常损失转出进项税=10000×17%=1700(元)进项税额转出合计=1020+1700=2720(元) 出售小轿车应交增值税=100000×4%×50%=2000(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62237-(46490.5-2720)+2000=2046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