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一个体户于某,主要从事摩托车零售业务,2010年与银行签订代扣税款协议,采取银行扣款的方式缴纳税款。2010年5月,A县国税局发现其还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遂按规定对其核定税款,并发给“核定定额通知书”(一式一份,企业留存,且无送达回证),核定每月税款为200元。2010年6月发现该个体户的银行存款不足扣缴税款,A县国税局对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该业户一辆价值5000余元的摩托车。并告知业户不服该措施可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1)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应有送达回证,证明送达企业。并应由税务机关应留存一份;(2)该个体户欠税 200 元,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应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摩托车价值与欠缴税款数额相差太大,属于超标准扣押; (3)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服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A县国税局告知其起诉时限为 15 日,不符合法律规定; (4)未告知复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