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酿造公司,2011年度实现白酒销售收入7400万元、投资收益64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共计7214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170万元,已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42.5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公司据此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1)“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64万元分别为: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49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15%的企业所得税;②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 (2)2011年4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企业将设备购入成本一次性在税前作了扣除。 (3)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通过非盈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80万元,已全额扣除。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公司予以补税所涉及的内容: (1)计算机械设备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对外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公司2011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8.5=5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