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星乐儿童玩具进出口公司第三业务部经理。2010年5月,刘某经他人介绍与深圳不法分子李某认识。同年10月,李某专程从深圳来到星乐儿童玩具进出口公司第三业务部找刘某,谎称自己手中有一批出口儿童电子玩具,求助有出口经营权的刘某所在星乐儿童玩具业务部提供代理。嗣后,刘某持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及空白介绍信到深圳与李某接头。见到李某后,刘某提出到厂家看货。李某见瞒不过,便向刘某说出了实情:原来,李某手中根本没有什么儿童玩具可供出口,找刘某做出口代理人更无从谈起,只是想借助刘某的进出口公司业务部享有的出口经营权这一便利条件,假报出口,以从中获取不法利益。刘某在得知实情后,决定与李合作。先由李某出面,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在当地办理了出口商品报关手续,继而李某又将刘某介绍给兴达电子公司经理高某,之后,经高某、刘某二人密谋,由高某按刘某提供的所谓“购销合同”、报关单等开具了金额为449.13万元的假发票六套。最后,兴达公司从中获取代开发票“手续费”25万元,刘某于2010年12月从税务机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总额为64.23万元。
刘某、李某与高某的行为属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44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 5 条及《刑法》第 204 条的规定,刘某、李某与高某的行为具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要件,而且骗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应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法》第 204 条的规定,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判处星乐儿童玩具进出口公司第三业务部所骗税款 1~5 倍的罚金,并判处直接责任人刘某 5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判处兴达公司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金,并判处直接责任人高某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