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 (3)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8.5万元; (4)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税额510万元;支付购料运输费用共计23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5)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 (6)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 (7)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8%); (8)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 (9)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00万元;(10)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总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应缴纳的增值税=8600×17%-8.5-510-230×7%=92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