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1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94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利润总额=5600-4000+800-694+40-300-760-200+34+100-250=37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 40 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 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 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 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规定税前扣除应为 32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4 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12%=44.4(万元)实际捐赠额 38 万元小于扣除标准 44.4 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30+38-34=304(万元) (8)该企业 2011 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4×25%=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