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生产销售A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向某商场销售1000台A型手机,支付运杂费4500元,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3000元;由于商场采购量大,该企业给予其10%的折扣,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 (2)销售本企业2005年购进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20000元; (3)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0000元,另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7550元; (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20000元,增值税税额20400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 已知:手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2019年3月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该企业就业务(1)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多少?支付销货运杂费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多少?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业务(1)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800×1000×(1-10%)×13%=327600(元)。 (2)纳税人支付销货运费,应按从运输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支付销货运杂费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9%=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