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M产品,每件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成本为每件200元;购进原材料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考虑)。2019年8月,税务机关对甲企业2019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甲企业有关账务资料如下: (1)销售给A企业M产品10件,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元,会计分录为: (2)销售给B企业(小规模纳税人)M产品2件,会计分录为: (3)职工福利部门领用M产品5件,会计分录为: (4)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10000元(该项工程至2019年8月尚未完工),会计分录为: 甲企业向A企业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应调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
在货物销售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这时的包装物租金为货物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按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则甲企业向A企业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应调增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13%)×13%=11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