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宗地系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谭某于2006年8月8日经登记取得该宗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80m2,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期限40年。依据1996年1月8日江规(96)字第13号文,2009年1月20日江都市土地管理局和谭某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收据,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服务业,使用期限不变。经地籍调查和初步审核,该土地用途改变的行为及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谭某已按合同规定期限补交了出让金。 问题: 1.目前我国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有哪几种? 2.谭某应当提交哪些权属文件资料?
1.目前我国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1)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2.谭某应当提交下列权属文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凡是地上存在建筑物或附着物的,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3)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