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测绘单位进行商业楼测绘,商业楼地下三层,负3层、负2层为人防和车库,负1层为设备间和管理用房,地上32层,1到5层为商业,6到32层为住宅。 1.测绘内容: (1)预售测绘; (2)竣工测绘; (3)权属登记测绘。 2.预售测绘结果: (1)成套房屋的室内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室外部分建筑面积的水平投影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加靠内墙体加套内阳台面积;套外部分建筑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变电室、地下车库、设备间、公共门厅、人防面积。 (2)32层01室为复式,顶一房设阁楼。 (3)共有建筑面积汇总时,1楼大厅的回廊部分(2.6m高),和连接本楼与楼外电力设备用房之间的无上盖架空通廊部分均未计入建筑面积(见图1) 问题: 1.简述预售测绘成果中不应计入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2.计算3201室阁楼的套内使用面积(不考虑特殊情况,不考虑楼板,不考虑墙体)。 3.一楼大厅回廊部分(高2.6m)和无上盖架空通廊部分均未计入建筑面积,这种做法对不对?如果不对,应该如何改正?
1.作为人防和车库的负3层、负2层,以及作为设备间和管理用房负1层不计入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根据《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附录B3.1条规定:①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②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根据《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第8.2.1条第e款规定,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中心线两侧的水平宽度均为:2.1-2.1×(2.2-1.8)/2.1=1.7m,房屋立面中心线两侧各1.7m范围内水平投影面积为:2×1.7×7.2=24.48m2,因此可得3201室阁楼的套内使用面积为24.48m2。 3.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第8.2.1条第c款规定,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根据第8.2.3条第c款规定,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所以该做法不对,应对超过2.20m的回廊(2.6m),即超过的0.4m部分应参与建筑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