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图的编制
1)任务概述
为反映××自治区境界范围内的行政区划、道路交通、城镇分布、基本地貌的基本情况,××测绘单位拟编制《××自治区地图》,以公开出版的形式为各级政府和专业部门提供工作用挂图。
任务周期:2个月内完成。
2)制图区域概况
××自治区地处中国华南沿海,位于东经104°26′~112°04′,北纬20°54′~26°24′之间。东部与广东省为邻,东北与湖南省相连,西北隅紧倚贵州省,西面与云南省接壤,西南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毗连。东西最大跨距771km,南北最大跨距634km。陆地区域面积23.67万km2,北回归线东西横穿××自治区,海岸线长约1000余km。
全区辖14个地级市,34个市辖区、7个县级市、56个县、12个民族自治县,另辖2个管理区和2个新区。
3)具体要求
(1)挂图比例尺为1:80万,选用等角圆锥地图投影,幅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大度纸全张(1194mm*889mm)或对开(880mm*594mm)。
(2)挂图的地理要素包括主要河流、湖泊、大型水库,乡镇(含)以上居民地,铁路,乡级(含)
以上公路,县级(含)以上境界等。
(3)需公开出版发行。
4)问题
(1)说明该挂图应选择的纸张的大小及理由。
(2)简述该挂图地图编制过程中制图资料的选择。
(3)简述居民地要素选取的原则。
(4)简述图内境界及境界线色带的表示。
行政区划图的编制
(1)说明该挂图应选择的纸张的大小及理由。
该挂图东西方向的纸张长度:77 1*1 06/(80*104)=936. 75mm
该挂图宽度方向的纸张长度:6 34*1 06/(80*104)=792. 5mm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应选择大度纸全张(1194mm*889mm)。
(2)简述该挂图地图编制过程中制图资料的选择。
该挂图地图编制中制图资料的选择包括基本资料、补充资料和参考资料。
基本资料应搜集不小于成图比例尺、精度符合要求、现势性强的地形图数据库数据或制图数据作为基本资料。
补充资料作为基本资料的补充或参考,还应搜集以下资料:
①基本资料的元数据文件或图历簿。
②已有1:50万、1:100万地形图资料。
③具有权威性、现势性强的与地形图要素有关的专题资料。
④最新出版的省、地、县地图和地图集等。
⑤《1:100万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国家测绘局、民政部,200 1年版),作为国界绘制补充资料。
基本资料的搜集及使用应截至编绘作业之前。对于县级以上居民地的行政等级、政区变动,铁路,省道以上公路,重大水利工程等要素,其现势性资料的使用一般截至成图提交验收之前。
(3)简述居民地要素选取的原则。
挂图中居民地的选取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①县级以上居民地全部表示。
②乡、镇级居民地尽量选取。
③其他居民地图根据居民地密度分区规定按由主到次、逐渐加密的原则进行选取。应先选取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及位于道路交叉口、道路端点、通航起止点、河流交汇处、山隘、渡口、制高点、国境线、重要矿产资源地、文物古迹等及有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居民地。
④在人烟稀少地区的居民地一般应全部表示。
(4)简述图内境界及境界线色带的表示。
图内国界线应根据相关要求准确表示出来,并在出版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表示国界时应注意:
①国界应准确表示,在能表示清楚的情况下一般不应有较大综合或位移。国界的转折点、交叉点应用国界的点部或实线段表示。
②按规定表示位于国界线上的和紧靠国界线的居民地、道路、山峰、山隘、河流、岛屿和沙洲等地物,并明确其领属关系。
③边界条约上提到的名称应按条约附图尽量表示,各种注记不应压盖国界符号,并应注在本图界内。
以河流及线状地物为界的国界表示方法:
①以河流中心或主航道为界的国界,当河流用双线表示且其间能表示出国界符号时,国界符号应不间断表示出,并正确表示岛屿和沙洲的归属;河流符号内表示不下国界符号时,国界符号应在河流两侧不间断地交错表示出,岛屿、沙洲归属用说明注记括注(国名简注)。
②以共有河流强线状地物为界时,国界符号应在其两侧每隔30~50mm交错表示3~4节符号,岛、洲归属说明注记括注(国名简注)。
③以河流或线状地物一侧为界时,国界符号在相应的一侧不间断地表示出。
省级境界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地(市)、县级境界用最新编绘出版的地图或最新勘界成果和行政区划变动资料进行校核。两级以上的境界重合时只表示高一级的境界。
各级境界以线状地物为界时,能在其线状地物中心表示出符号的,在其中心每隔3 0~50mm表示3~4节符号。在明显转折处点、境界交接点及出图廓处应表示境界符号。应明确岛屿、沙洲等的隶属关系。
“飞地”界线用其所属的行政单位的境界符号表示,并加隶属说明注记,如“属××省××县”或“属××县”,飞地范围太小注不下说明注记时,可用带圈数字编号,图廓外加附注说明:图内编号①:属××省××县(或“属××县”)。
飞地面积小于10mm2时可不表示界线,若其内有乡、镇级以上居民地时应在名称下方括注隶属说明。
国界、省级行政区界线和地级行政区界线应加绘色带。
我国国界色带以国界符号的中心线为准向国外一侧表示;以河流中心线为界的以国界符号的中心向国外一侧表示,以河流为界的则以河流外缘向国外一侧表示,其余境界色带均为“骑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