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单位在市中心区有一片多层住宅楼。其中有2栋(每栋各6个单元门)住宅楼是临城市干路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了上述2栋住宅楼之间的空地(两栋楼山墙间距为16m),建设一栋2层轻体结构的临时建筑,使用期为2年。在建设期间,市规划监督检査科的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加建了第三层,且结构部分已完成。为此,依法立案查处。随后,经科务会议紧急研究决定:对该违法建设处以数十万元罚款,并决定加建的第三层与临时建筑到期时一并拆除,同时,要求该单位在15d内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罚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监督检查科公章后,立即送达违法建设单位。 试就上述审批临建工程和处理违法建设的行政行为,评析哪些是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
1.临时建筑占用了两楼之间空地,不符合消防规定,规划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审批临建工程,属违法行政行为。 2.城市监督检查科不是行政执法主体。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书由监督检查科盖章是不符合规定的。 3.较大数额罚款,未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听证等权利。 4.罚款与收缴罚款必须分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缴罚款是不符合规定的。 5.该建筑应该拆除,拆除被批准的临建审批者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