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市政府决定进行棚户区改造,棚改区西临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北侧与已经建成入住的6层楼居住小区相邻(如图所示)。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确定了规划建设四栋商住楼的规划条件,某建设单位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了棚改区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了开发建设。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竣工核实时发现,四栋楼都突破了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存在层高增加50cm的现象,致使每栋楼增高了3m。 某棚户区改造规划示意图 【问题】 试问:该建设单位违反了哪些法规和规定?对该建设单位和这四栋楼应如何依法提出处理方案?
(1)违反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①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构成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构成违法建设。 ③A1、A2 建筑超高,违反建筑限高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 (2)依法处理该案的方案: ①对建设单位:依法拆除A1、A3 栋建筑超高的部分,处违法建筑工程5%以上10%以下罚款。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规划主管部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违法建设单位,并告知违法建设单位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②对A1、A3 栋建筑超高部分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限期拆除,并处罚款,限期不拆除的.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拆除等措施。 ③A2、A4 栋属合法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6 个月内限期报送工程竣工验 收资料,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程序,预期不报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