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经查明,甲公司尚有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有如下债务用(1)未到期的普通债务20万元;(2)已到期的普通债务80万元;(3)所欠税款20万元;(4)职工工资50万元;(5)破产费用20万元。
问:
(1)未到期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上述债务或费用的清偿顺序如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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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经查明,甲公司尚有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有如下债务用(1)未到期的普通债务20万元;(2)已到期的普通债务80万元;(3)所欠税款20万元;(4)职工工资50万元;(5)破产费用20万元。
问:
(1)未到期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上述债务或费用的清偿顺序如何?为什么?

(1)未到期的债务20万元视为已到期,因为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2)首先应当清偿破产费用20万元,其次应当清偿职工工资50万元,再次应当清偿所欠税款20万元,最后未到期的普通债务以及到期的普通债务按比例清偿。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偿的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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