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0日,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2010年9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该律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理的过程中,发现了以下情况:(1)2008年9月1日,甲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2)2010年6月25日,甲公司偿还了丙公司50万元的债务。
问: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甲公司出售机器设备的行为?为什么?
(2)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甲公司偿还丙公司债务的行为?为什么?
(1)管理人无权请求撤销甲公司出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条件是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本案中,请求撤销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2年,因而管理人无权撤销。
(2)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甲公司偿还丙公司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