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2010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持有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5%。3月29日,甲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至5月10日,甲公司持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超过35%后,决定继续收购,在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后,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70天。
问:
(1)5月10日前甲公司的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对乙公司所有股东的收购要约有无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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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2010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持有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5%。3月29日,甲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至5月10日,甲公司持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超过35%后,决定继续收购,在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后,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70天。
问:
(1)5月10日前甲公司的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对乙公司所有股东的收购要约有无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1)甲公司3月29日作出公告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而甲公司在3月29日才公告,已经超出3日,所以不合法。此外,在上述期限内甲公司还需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而甲公司既未作书面报告,亦未通知上市公司
(2)甲公司持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超过35%后才公告收购要约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达到30%时就应该公告收购要约。甲公司公告的收购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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