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出资15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进行规定。2008年8月4日乙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讨论公司增资方案。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8月5日发出会议通知,要求股东于2008年8月15日前往公司所在地参加会议。甲因为不同意乙的提议而未出席会议。此次股东会上乙、丙同意增资方案,方案获得通过。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什么?
(2)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3)增资方案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1)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为其代表的表决权已经超过十分之一,符合法律的规定。
(2)不正确,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没有另外约定会议的通知方式,所以应遵从法律的规定。
(3)不合法,因为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乙、丙的持股比例未达到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