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各出资5万元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赵某负责执行业务,业务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应经三人共同协商决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赵某自行与善意的甲公司签订一份价值15万元的供货合同,由于无力供货,应负违约损害赔偿金共8万元。钱某和孙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赵某独自承担该损失。钱某拟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李某,赵某表示同意,但要求钱某分担损失后才可以转让,孙某表示不同意,但也不愿意购买该份额。孙某拟将自己的份额向周某设定质押,对此,赵某表示同意,孙某表示反对。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与甲公司所签订供货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钱某能否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为什么?
(3)孙某能否将其份额向周某设质?为什么?
(1)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能。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不能。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