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其价值5万元的名贵爱犬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之后,王某又将该犬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保险金额也为5万元。在保险期间.该犬因食用丙犬食店出售的食物导致中毒死亡。因保险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同时向甲、乙保险公司投保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甲、乙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什么?
(2)保险公司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丙犬食店追偿?为什么?
(1)王某的行为属于重复保险。甲、乙保险公司各支付保险金2.5万元。重复保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应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有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