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妇于199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199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王强患病住院,王某经济困难,遂未再支付保险费。当年10月,正当保险公司准备采取诉讼方式要求王某支付保险费时,王强因医院的重大失误导致猝然死亡。因保险金的支付问题引发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公司能否用诉讼方式要求王某支付保险费?为什么?
(2)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保险金?为什么?
(3)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是否享有对医院的代位求偿权?为什么?
(1)不能。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论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王某夫妇(王强的继承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而未指定受益人的,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3)不享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