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8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一套房屋卖给王某,价格25万元,王某签发一张2003 年3 月8 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王某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张某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交付张某。张某因支付货款于同年4月8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赵某,并记载了“不得背书”字样。赵某与刘某有生意往来,遂将该支票于4月10日背书转让给刘某。刘某于2003年5月8日向王某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为此引发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对王某的追索权的时效期间如何?
(2)刘某对张某是否享有追索权?为什么?
(3)刘某对赵某是否享有追索权?为什么?
(1)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2)不享有。张某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背书”字样,故其只对直接后手负责,对其直接后手的受让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享有。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可向其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