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所决定的。一方面,民事诉讼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是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另一方面、诉讼的后果要由当事人承担,而法律后果须和名义保持一致性。所以,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知识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代理人履行诉讼代理职责的前提条件。诉讼代理人除了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外,还应具备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诉讼经验。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利来自代理权,而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受到代理权限的限制,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只要是在代理权限内,无论其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也无论其法律后果是否有利于被代理人,均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同一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立的,诉讼代理人不可能自相矛盾地为双方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在诉讼实务中,成为问题的是代理人能否代理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这要看数个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存在着冲突,如果存在着现实的或潜在的冲突,就不得同时代理他们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