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强调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条件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其二,是要求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更不得只收集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要求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 (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联系,即具有关联性 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明确证据具备关联性的条件的意义在于:①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将注意力集中于哪些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材料;②帮助法院排除无关联性的材料,以限定和缩小调查和审核证据的范围。 (3)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作为诉讼证据。 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这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这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其二,是当法律规定某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用特定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时,应当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 ③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未经质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明确证据具有合法性条件的意义在于使当事人和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合法性的要求,以便把那些不具备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从证据中排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