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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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一系列特殊的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程序解决。 ①公告。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出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尚未起诉的权利人在规定期间内来法院登记。 ②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对见到公告后前来参加诉讼的权利人进行登记。权利人向法院登记时,应证明自己与对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和所受的损失,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③裁判效力。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作出裁判后,裁判的拘束力仅及于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直接拘束力,但具有预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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