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与刘明因借贷发生纠纷,张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明返还借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刘明申请审判员赵丹回避。理由是赵丹和张强曾在同一学校工作,赵丹有可能偏袒张强。经了解,张强和赵丹虽然在同一所大学工作过,但张强在后勤部门,赵丹从事教学,且赵丹分配至该校任教时张强已经辞职,二人并不相识,于是该合议庭审判长决定,驳回刘明的申请。刘明不服,申请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维持了驳回刘明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刘明。 问题:(1)法院驳回刘明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由审判长作出回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及在复议期间赵丹应否停止本案的审理?
①符合。 因为赵丹与张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刘明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②不符合。 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③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赵丹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