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批组装办公家具,经安装使用后,发现该批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赔偿请求。乙公司认为该批组装家具是木质板材拼装而成,而该批木质板材是由丙公司提供的,因此拒绝甲公司的退货赔偿要求。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应由丙公司负责赔偿,法院遂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 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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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批组装办公家具,经安装使用后,发现该批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赔偿请求。乙公司认为该批组装家具是木质板材拼装而成,而该批木质板材是由丙公司提供的,因此拒绝甲公司的退货赔偿要求。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应由丙公司负责赔偿,法院遂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 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有何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的理由是丙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如果法院判决家具质量不合格,乙公司败诉后就会向丙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丙公司因此而承担赔偿义务,故丙公司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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