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中实行的淘汰制度
(1)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公布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名录,相关的生产经营者遵守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实行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是针对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它是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确立的一项具有预防作用的技术性措施。 (3)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由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从事与被淘汰工艺和设备相关的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遵守施行。企业不得将被淘汰的落后设备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可以受到责令改正、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