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一)传统基本法的不足:1、传统宪法未确认环境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2、传统宪法未明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职权。(二)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1、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理论无法保护环境;2、契约自由原则不利于环境保护;3、过失责任原则不足以保护环境。(三)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传统行政法束权有余,赋权不足。(四)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刑事制裁是建立在经济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刑罚的滞后性不利于环境保护。
试述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一)传统基本法的不足:1、传统宪法未确认环境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2、传统宪法未明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职权。(二)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1、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理论无法保护环境;2、契约自由原则不利于环境保护;3、过失责任原则不足以保护环境。(三)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传统行政法束权有余,赋权不足。(四)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刑事制裁是建立在经济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刑罚的滞后性不利于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