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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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的特征主体观为: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共性外,还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性和公益性的基础。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协调、发展的决定因素、长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主导和本质方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途径和手段。其调整对象不仅是一种法学理论和法律观点,也是一种法律实践和法律规定。是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和政策已明确承认的观点。如果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其基本功能和意义便丧失,也就没有存在的和发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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