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反垄断法适用于除外制度的对象与范围。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由于近年来关于自然垄断的讨论已较为充分,故本文无意于此,而着重探讨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政策性垄断的相关法律问题。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 [1]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