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00万元,其中有68万元的主材由业主直接供应,合同工期7个月
(1)合同规定:①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25%的预付工程款;②预付工程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预付工程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扣,主材费比重按62.5%考虑;③业主每月从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金额中按25%的比例扣留工程保留金,通过竣工验收后结算给承包人④由业直接供应的主材款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中扣回费用;⑤每月付款证书签发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
(2)第1个月主要是完成上方工程的施工由于施工条件复,土方工程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量为280m3,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为80元/m3)单价应做出调整: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估计工程量15%以上时,单价乘以系数0.9或1.05。
(3)经工程师签证确认:①承包人在第1个月完成的上方工程量为3300m3;②其他各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及业主直接提供的主材价值如题32表所示(单位:万元)
建安工程量与业主供应的主材价值。
问题:
(1)第1个月方工程实际工程进度款为多少万元?
(2)该工程预付工程款是多少万元?预付工程款在第几个月份开始起
(3)7月工程师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万元?应签发付款证书金额是多少?并指明该月是否签发付款证书(已知6月份应签发付款金额为2万元,移至7月份进行一起支付)
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签发付款证书金额是多少万元?
P197-199
(1)工程超过15%的,单价要乘以系数0.9;
所以:2800*(1+15%)*80元/m3=25.76万元;
超过15%的剩余部分的工程进度款:(3300-2800×115%)×80×0.9=0.576(万元);
土方工程进度款:25.76+0.58=26.34(万元)。
(2)预付工程款金额=600×25%=150(万元);
预付工程款起扣点=600-150/62.5%=360(万元);
开始起扣预付工程款的
累计工程款>360万时,起扣;
26.34+90+110+100+100=426.34(万元)>360万元,所以从第5月开始起扣。
(3)7月,应签证的工程款:70×(1-2.5%)=68.25(万元);
5月扣回预付款:(426.34-360)×62.5%=41.46(万元);
6月扣回预付款:80×62.5%=50(万元);
本月应扣预付款:150-41.46-50=58.54(万元)
应签发付款证书金额:68.25-58.54-2=7.71(万元);
因为签发7.71万元<50万元,所以本月不签发付款证书
(4)因为工程保留金,竣工验收后结算给承包人,
所以,结算时,应签发金额为=7.71+(26.34+90+110+100*2+80+70)*2.5%=22.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