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李某与某印刷厂于2007年9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从事排字工作。2008年6月,该厂领导因李某视力明显下降,排字差错率高,多次与李某协商调换工作,李某表示不同意,不久,该厂改为电脑打字,考虑到李某视力差不适宜从事此项工作,决定将其调至装订车间工作。厂领导多次与李某协商将其调至装订车间工作,均被李某拒绝。厂领导无奈,经研究决定,书面通知李某于2008年8月3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问:(1)该印刷厂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吗?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如何裁决本案?
答:(1)该印刷厂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李某不能胜任现工作,安排的工作又不愿意去,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由于视力下降不能再从事原工作,但是也不接受企业给他调整的工作岗位,因此,该企业可以根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违背了此条规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裁决本案:
①根据《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应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由于李某和该公司没有就岗位变更达成一致协议,因此,企业无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②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李某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因此,该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