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陈丽丽、陈杰等四人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该房屋目前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产权属于陈丽丽、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顺城拆迁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
试析:(1)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人有哪些?为什么?
(2)海润房地产公司和顺城拆迁公司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1)该处房屋是父母遗留给陈丽丽、陈杰、陈明、陈雅丽共同共有的遗产,因而他们四人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可以判断以上四人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
(2)海润房地产构成侵权责任。本案系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进行拆迁,顺城公司系代表海润房地产公司实施相关行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