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1层,地上6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方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6天,并约定提前或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0米变更为4.80米。当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天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结算中申请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事件三: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6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
问题:(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是否生效?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更条款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乙方是否逾期竣工?说明理由并计算奖罚金额。
(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生效。该事件是由非承包单位所引起,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及相关索赔资料,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要求,并说明了索赔事件的理由。
(2)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不符合约定。(分)理由:乙方已过索赔权利的时效,根据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在发生索赔事项28天内经过工程师同意,提交索赔报告,但本案例三个月后才提,超出索赔时效,丧失要求索赔的权利,所以甲方可不赔偿。
(3)乙方不是逾期竣工,理由:因为造成工程延期是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引起,非施工单位责任,乙方已有效提出索赔要求,所以甲方应给予工期补偿,甲方给乙方的费用索赔为20×5=100万元,延长工期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