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工程项目业主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计价方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人。招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含有甲、乙两个分项,工程量分别为4500m3和3200m3.清单报价中甲项综合单价为1240元/m3,乙项综合单价为985元/m3
(2)措施项目清单中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等四项费用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为基数,费率为3.8%。
(3)规费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之和为基数,规费费率为4%。税金率为3.4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投标双方按规定及时签订了合同,有关条款如下:
(1)材料预付款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的20%计,于开工前7天支付,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回。
(2)措施费(含规费和税金)在开工前7天支付50%,其余部分在各月工程款支付时平均支付。
问题:(1)计算材料预付款。
(2)计算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和预付措施费金额。
(1)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合价:4500×0.124+3200×0.0985=873.20(万元)
材料预付款:873.20×20%=174.64(万元)
(2)措施项目清单合价:873.2×3.8%=33.18(万元)
预付措施费:33.18×50%×(1+4%)×(1+3.41%)=17.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