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筑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造价工程师负责计量。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使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
答:(1)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原因:这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不属于造价工程师计量的范围。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均无权处理合同以外的工程内容。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
(2)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