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工程项目釆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问题:(1)清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釆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