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3)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报名参加的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6)召开投标预备会;(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10)组织评标;(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12)确定中标单位;(13)发出中标通知书;(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请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的做法。
答:第(3)条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者。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