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工程项目业主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10月21日下午,在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下,公开进行了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问题:(1)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1)根据《标投标法》,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