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筑某公司签定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筑某公司。经勘验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起诉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问题:
(1)事故的责任者是谁?为什么?
(2)某厂所发生的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答:(1)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筑某公司。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所以,事故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筑某公司没有责任。在设计含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责任者之一;市设计院按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
(2)根据上述,委托方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其发生的诉讼费,主要由自己承担;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也应承担一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