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5月,承包方(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某大学)签订了一份关于2号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1600万元。由于签订合同时设计图纸只完成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正在进行中,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由发包方委托双方认可的A咨询公司进行审核,以A咨询公司审核认定的工程造价结算工程款”2010年12月工程竣工,经双方共同验收,承包方按时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方委托A咨询公司进行审核。2011年2月经A咨询公司认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1885万元。发包方看到此审核结果后,总觉得与签订合同时的暂定价差距太大,又找到B咨询公司再次进行审核,承包方了解事情真相后,提出尽快按照A咨询公司的审核结果结算拖工程款。发包方以审核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迟迟不答复,双方就此发生了争执。
问题:(1)对于承包方提出“尽快按照A咨询公司的审核结果结算拖欠工程款”的要求,发包方选择“以审核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而迟迟不予答复的做法正确吗?说明理由。
(2)双方争执不下应如何处理?
(1)发包方选择“以审核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而迟迟不予答复的做法不正确。理由: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属于违约行为。(2)双方争执不下,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