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调增项目。
(1)在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2)职工工资支出超过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超过按计税工资的2%、14%、2.5%计算的部分。
(4)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
(5)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计算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支出和赞助支出。
(6)税法规定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其他支出。P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