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适用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联系: (1) 两者的审理对象都是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2)两者的审理目的都是为了审查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区别: (1)提起程序的主体范围不同。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具体行政行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启动程序的理由不同。公安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在法定上诉期间提起上诉,就能引起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可以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2年之内提出再审请求,但是否再审的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4)程序提起的时间不同。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申请再审。(5)审理的人民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还可以由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