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县开办一家棋牌室。2018年1月7日,蒋某等四人来到棋牌室欲进行赌博。李某在明白蒋某等人的意图后,为蒋某等人找了一间隐蔽的房间,提供饮食,按小时收费。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棋牌室进行突击检查。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后,县公安局拟对李某为赌博提供条件.蒋某等人赌博的行为分别进行治安处罚。其中拟对李某处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县公安局于1月17日书面告知李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李某当即表示不要求听证,并在听证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公安机关遂于1月18日作出处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又提出听证要求,遭到公安机关拒绝。
请问:
(1)李某可以针对县公安局的哪-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期限如何确定
(2)若蒋某等四人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
(3)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情形?为什么?
(4)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李某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应当如何判决?
(1)李某可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期限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六个月内提出。
(2)可以合并审理。针对同类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为共同诉讼。
(3)不属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不包括拘留、2000元以上的行政罚款。
(4)应当撤销行政处罚,或者对行政处罚直接作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