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层次性原理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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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层次性原理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中的体现。

(1)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必然具有反复性特点,需要逐步地、渐进地由现象到本质,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体现在证明标准问题上,从立案到作出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将随着诉讼阶段的递进,由低到高,逐步达到最高一级,表现出层次性的特点。
(2)在立案阶段,一般只有很少的证据,很难对案件作出全面和准确的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审判机关主持下,由控辩双方积极地举证、质证,论证本方所主张的案件事实,说服法官形成有利于本方的认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仍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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