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贝卡利亚的主要犯罪学思想。
贝卡利亚的犯罪学及刑法学思想集中反映为:犯罪原因观。贝卡利亚认为,人达到一定年龄,均有以理性行动的自由意志,即能够决定自己的行为和预测行为的后果。若有人自甘违法乱纪,便有违于社会契约和社会道义,应当根据社会契约给予惩罚。另外,还有两个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即经济条件和坏的法律。关于犯罪分类。贝卡利亚认为犯罪的真正衡量标准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根据对社会危害的不同,他将犯罪行为分成三类:一是直接破坏社会或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行为:二是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的行为:三是同法律为了社会的福利而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当做或不应做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刑罚理论。贝卡利亚认为,国家设置刑罚的目的,旨在代表社会正义以惩罚犯罪人,借以维持社会正义,保障社会各成员的自由与权利。为实现刑罚的目的,就必须保证刑罚的有效性。有效的刑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罪行相适应、及时性、必然性。犯罪预防观。贝卡利亚认为预防优于惩罚,并提出了以下预防的手段:制定明确、简单的法律并公之于众:完善刑事司法:奖励美德:改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