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最初被称为“社区治疗”。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兴起于欧美发达国家,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十多年来,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实行社区矫正作了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为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保障;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得到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或执行机构,充实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上述保障性条件使得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有序推进,取得了良好效果。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解除社区矫正的113.8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成本只有监禁刑的1/10,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只有0.2%,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阅读上述材料,分析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矫正的积极意义。
(1)社区矫正体现了刑法的兼抑思想。符合国际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2)社区矫正能有效避免监禁刑的弊端,让罪犯在正常社会环境中保持、发展与自由社会的联系罪犯不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参加工作,参与社会生活,使其更容易重新融入社会,降低重犯。
(3)社区矫正更加关注社区与犯罪人的互动,社区民众参与犯罪人的矫正活动,方面为犯罪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有利于自我教育与约束。
(4)社区矫正为国家节约了刑罚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