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小张进入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岗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于房产销售岗位实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在年底销售业绩排名末位的2名员工,公司将作劳动关系解除处理。小张进入公司后,销售业绩一直不佳,经过了一年的努力也未见改善。2012年1月,公司对2011年进行年终考核,小张排在末位,公司以其“年终考核销售业绩不合格”为由,书面通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小张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向公司提出虽然其年终考核排在末位,但是也完成了公司在年初对其提出的最低销售业绩目标,且在工作中没有明显的过错,公司不能因其销售业绩排在末位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对此不予理睬。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1)公司的做法不合法;(2)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经劝告仍不改正的。而公司以其“年终考核销售业绩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公司的做法速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