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人身保险合同中宽限期条款的内涵。
宽限期条款是规定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条款。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第一,首期保险费必须已经支付。宽限期只适用于第二期及其后各期的付费,与首期缴费无关。
第二,宽限期的长短。宽限期的长短有两种计算方法:(1)主观起算,即投保人过期未缴纳保险费时,如果保险人催告了,则从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为宽限期;(2)客观起算,即投保人过期未缴纳保险费时,如果保险人没有催告,则从约定的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
第三,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有权扣减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
第四,超过宽限期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果超过宽限期投保人没有补交所欠保险费,其结果有二:(1)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果保险合同对超过宽限期未支付保费的情形没有作出约定的,则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如果合同对此作出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赔付。